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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明確性原則判斷標準,明確嗎﹖
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中,認為教師法中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」此一規定並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。大法官於此號解釋中,仍然延續採用從釋字第432號解釋確立的法律明確性判斷要件,即「意義非難以理解、受規範者得以預見、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」。然而,此判斷標準向來為學界所批評,蓋其本身是否明確即有疑問。因此,大法官對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判斷標準似乎有加以檢討之必要。
【出處】
1.李仁淼,不適任教師之範圍與法律明確性,月旦法學教室,122期,2012年12月,59-67頁。
2.許育典,當教師工作權遇到學生自我實現權--釋字第七○二號解釋的憲法疑義,月旦法學雜誌,211期,2012年12月,71-87頁。
3.許育典,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」明確嗎?,月旦法學教室,121期,2012年11月,6-8頁。
4.黃舒芃,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制度功能--評釋字第七○二號解釋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認定,月旦裁判時報,17期,2012年10月,5-14頁。